我对《建筑给排水施工图审查问题分析》的几点看法,以下粗浅看法恳请同行批评指正! 近日在网上拜读了福州大学张祥中先生所著《建筑给排水施工图审查问题分析》一文,受益匪浅,深有感触,其列举的例子确为各地施工图审查所常见。但对张先生所列的“例2”和“例8”,本人却不尽赞同。因为此问题也是各地施工审查经常遇到的问题,所以想在此提出,向张先生请教,不当之处请不吝批评。
1、例8:“某商场,三层办公室卫生间设一个大便器,一个洗手盆,采用不通气DN100MM排水立管排放生活污水。该设计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版)第3.4.14条。”(即排水工作高度为6m,其排水能力仅为1 l/s)。
从原文不能明确看出究竟是每层均设置了大便器还是仅第三层设置。若每层设置,显然不对;若仅第三层设置,笔者认为,原设计是完全正确的。规范中的“一定高度下的排水能力”是指在不影响各楼层排水横管通气情况下的过水能力,而此处只有一根横支管,其下部立管再无横管接入,无论其底部立管有多高,均不会对其余横管通气效果造成影响,若对下面的立管设通气管,那么是对谁通气呢?因此该设计完全不适合采用规范中的此条款。以一个实际工程为例:共41层,24层为避难层,25~41层的16根排水立管(有专用通气管)在此汇合成4根立管(高约85m)排至室外。
2、对文中“例9”提到的一根排水横管连接8个大便器的问题,其解决方法并不是只有设环形通气管,还可以分高低两根横管接入立管或者设立体四通分别接入立管,均可使每根横管不超过6个大便器,这是实际应用中最常见的办法。
3、另外,对于“底部2层为商业网点,上部为住宅”的多层住宅,习惯上称其为“商住楼”是无可厚非的,但在正式文字中,是不应如此称呼的。因为“商住楼”是《高规》里面对于高层建筑的专用术语,《建规》无此术语,宜称“其余建筑”。
4、例2:“某乡中小学,五层框架结构,体积约7000M3,未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其理由是根据《建规》第8.4.1条第三款条文说明,教学楼在此条之列。
本人认为,这并不违规。因为规范中紧接下来的第8.4.1条第五款明确规定:“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应设室内消防给水)”。若依据第三款的条文说明,则此条似乎完全多余。从规范条文上看,第五款是十分明确的,也就是说,条文与条文说明有矛盾。类似的这种情况,按规范组的解释,应以条文为主,条文说明仅是用于辅助理解,不能作为主要依据。况且,条文说明中将“教学楼”列为与“车站、码头、机场、展览馆”等类似也是明显不妥的,因为其人员相对较固定,不具有“流动人员较多”的特点。从已建成的工程来看,也是这样在实施。(另提醒,《高规》和《建规》条文说明中不严密或错漏之处还不少,请详查其勘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