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依据划定
为进一步加强排水管道临时封堵的治理,防止因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积水、污水冒溢,根据《重庆市排水治理条例》,制定本划定。
二、合用范围划定
本划定合用于本市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管道。
凡因施工等确需排水管道临时封堵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本划定。
三、定义划定
本划定所称的排水管道是指雨水、污水、合流管道及其进水口、检查井、通气井、连接管等。
四、治理机构划定
重庆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分。重庆市排水治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详细负责本市排水管道临时封堵的日常监视和治理。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分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管道临时封堵的监视和治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指导。
五、申请资料划定
建设单位在排水管道临时封堵前,必需向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指定的治理部分(以下统称区、县排水治理部分)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涉及区域内排水管道的管经、流量、流向、完好程度和积水情况及临时封堵位置示意图;
2、有效的临时排水措施和方案;
3、其它有关资料。
六、审批划定
建设单位需临时封堵市属公共排水管道直径在1050毫米以上(含1050毫米)或者泵站、污水厂进出水总管的,应当向市排水处提出申请。市排水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征求排水举措措施养护维修责任单
位意见;排水举措措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作同意;市排水处应当在接到反馈意见之后的五日内给予书面批复。市排水处的审批情况应当及时抄送排水管道所在
地的区、县排水治理部分;涉及汛期实施的,还应当抄送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建设单位需临时封堵区、县属公共排水管道或者市属公共排水管道直径在1050毫米以下的,应当向区、县排水治理部分提出申请,区、县排水治理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给予书面批复,并将批复
在临时封堵实施前抄送市排水处;涉及汛期实施的,还应当抄送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因紧急抢修工程需要临时封堵公共排水管道的,应当急事急办。
七、封堵期责任划定
在排水管道临时封堵期间,建设单位应当确保临时排水举措措施的完好和排水畅通,并承担防汛责任。
八、变更划定
建设单位原定的排水管道临时封堵计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原审批部分同意后方可实施。
九、拆封治理划定
临时封堵的排水管道,建设单位必需定期拆封,并恢复原状。
拆封排水管道,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并通知原审批部分现场检查,其中涉及1050毫米以上(含1050毫米)的管道,还应当通知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现场检查。符合拆封排水管
道要求的,原审批部分应当书面签证;不符合拆封排水管道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刻改正。
建设单位根据施工的实际需要,应当尽可能缩短排水管道封堵时间。确需延期拆封排水管道的,应当在期满前15日内向原审批部分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十、应急措施划定
凡发生暴雨、水管爆裂造成积水等紧急情况,建设单位应当立刻采取有效的排水和抢险措施;市排水处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提前拆封排水管道。
十一、责令改正划定
市排水处和区、县排水治理部分未按本划定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市水务局可以责令其改正。
十二、处罚划定
违背本划定的,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据《重庆市排水治理条例》予以处罚。
十三、责任承担划定
违背本划定造成积水、污水冒溢等后果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四、治理部分和执法职员的划定
排水治理部分未履行划定的职责,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排水执法职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情枉法、谋取私利,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解释权划定
本划定由重庆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十六、施行日期划定
本划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